再融资的新年回顾要求
要求如下
(1)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指引4号》)的要求。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用语。承诺履行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行期限。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和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履约时的限制措施。在作出承诺前,当事人应当对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进行分析论证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前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内容不符合《指引4》要求的,承诺当事人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就规范后的承诺内容是否符合《指引4》要求发表意见..
(三)当事人是否存在逾期未履行或者违反承诺的情形。若承诺确实未能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承诺参与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免除履行承诺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参与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期限届满的,视为逾期未履行承诺。
(4)该事项是否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