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中的金融支持房地产16的要点是什么?

央行、银监会已发布《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消息在市场流传,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有关方面得到证实。

《通知》涉及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提供“保底”金融服务、积极配合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依法保护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阶段性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等六个方面,有***16具体措施。重点内容包括坚持“两个坚定不移”原则,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自主协商延期偿还本息并切实保护延期贷款个人债权,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购买、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金融支持。

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一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主业突出、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和集团控股公司的风险,在确保债权安全和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项目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模式,加强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二是支持各地根据国家政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当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优化新市民住房金融服务,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的新市民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标准,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高借款还款便利性。

三是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对建筑企业的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保持建筑企业持续稳定的融资。

第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的合理延伸。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确保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在商业原则基础上自主协商,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积极支持,促进项目竣工交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可允许超出原规定65,438+0年,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其一致。

五是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推动专业信用增级机构为整体财务健康、短期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发债提供信用增级支持。鼓励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提前沟通,做好债券兑付资金安排。按期支付确有困难的,协商作出延期、更换等合理安排,积极化解风险。支持债券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回购债券。

六是保持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的融资稳定性。鼓励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房地产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转型,在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商业养老地产、租赁住房建设等提供金融支持。根据法律法规。

积极做好“保教楼”金融服务,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为“保教楼”提供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向已按照有关政策安排和要求审核备案的借款人发放“保教楼”专项贷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支持已出售逾期住宅项目加快建设和交付使用。

在专项贷款支持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安排、专项贷款和新的配套融资司法担保后,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主要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贷款支持项目提供新的配套融资支持,促进未交付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化解。

对于剩余货物,销售回单可同时涵盖专项贷款和新增配套融资项目,剩余货物不能同时涵盖专项贷款和新增配套融资项目,但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贷款的配套机制已明确安排,还款来源已落实。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

新增配套融资的借款人应与专项贷款支持项目的实施者一致,项目资产负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认,并已制定“一建一策”实施方案。商业银行可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下新设“专项贷款配套融资”子科目进行统计和管理。

配套融资原则上不超过相应专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销售收入应转入在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项目专用账户,项目专用账户由提供新的配套融资的商业银行管理。明确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项目剩余价值的销售回款应优先偿还新增配套融资和专项贷款。

对商业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项贷款支持项目提供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降低风险分类;新老债务核销后的借款人按合格借款人管理。新发行的配套融资不好,相关机构和人员尽到了责任的,可以免除。

积极配合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的金融支持并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M&A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陷入困境的房地产企业项目。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自身在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等进行协商。* * * *推动资产加速处置。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房地产项目M&A主题金融债券。

对于一些已经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帮助推动项目复工交付。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破产管理人、重组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依法合规稳步探索化解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支持项目竣工交付。

在依法保护住房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通知》特别提出,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切实保护延期贷款个人信用权益。对因疫情住院或隔离的个人,或因疫情停业、失业失去生活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协商,进行展期等调整。有关各方必须遵守规则,遵守合同,依法履行承诺。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做好客户服务,加强沟通,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分类。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安排有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应当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信用记录进行调整,对已经提交的进行调整。金融机构应妥善处理相关信贷异议,依法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分阶段调整部分金融管理政策,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分阶段优化房地产项目M&A融资政策。对因疫情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达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将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相关金融机构要用好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适用于各大商业银行和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性房地产金融管理政策,加快推进房地产风险市场化。

在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具有独立法人经营、业务边界清晰、房地产专业投资和管理能力的自持产权式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积极满足企业中长期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各类主体购买、改建用于住房租赁的房地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对持有《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发放的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商业地产转化为保障性租赁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确权后,银行的贷款期限和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房贷款的相关政策。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担保债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