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对企业的调控和宏观调控关系。
2.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
3.企业的部分经营过程涉及社会整体利益需要企业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通常不属于企业法调整的范围,而是由其他部门法调整,如合同法、竞争法等。
企业是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国家必须对企业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用法律规范和控制企业的行为。
扩展数据
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颁布)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1992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颁布,1990年首次修订,2006年5438+0年再次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颁布,2000年修订)、《外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业法(1997颁布)和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颁布)。
涉及公司和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颁布于1993)。
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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