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航空俱乐部的手续有哪些?

1.主管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机关。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买和租赁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从事通用航空经营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二、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公民;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飞行负责人和操作技术质量负责人不仅要有相应的飞行。

除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四)经营不同类型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当满足购买航空器(含空中运行专用设施设备)的自有资金使用的最低要求(单位:万元);

(五)有两架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符合适航标准的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执照或者培训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并符合经营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实施包括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A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初审中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批准。申请设立具有B、C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人应按规定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声明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区域内通用航空市场需求;

2.拟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相应的机型、经营区域、基地机场等设施设备;

3.航空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4.操作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与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质名单和身份证明;

(4)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出资筹建的,应提供股东签署的协议、合同。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申请设立具有A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民航局收到相关准备材料后,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民航局将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以《批准筹建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配制决定之日起0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筹建B类、C类经营项目的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准予配制的决定,并以《准予配制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编制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受。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得批准的通用航空企业。获得筹建批准的申请人,自筹建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将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中国民用航空局

否则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已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开展的工作:

(一)办理购买民用航空器的申报手续;

(二)申请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申请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培训合格证;

(四)申请机载无线电台执照;

(五)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六)拟定样本运营服务合同和运营服务价格;

(七)申请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或者与所使用的机场签订机场道路保护协议;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通信、气象、导航信息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编制下列手册:

1,操作手册;2.质量手册;3、机场跑道保障工作手册;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5、安全计划;6.它

他需要相关的文件和手册。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有保证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声明。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筹备工作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民航总局批准的企业标志和批准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批准购买的批准文件;

(六)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

(七)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培训证书复印件;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道路保护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和运营负责人、飞行和运营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表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职、选举或者聘用证明;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

(十三)运营服务合同(样本)和运营服务价目表;

(十四)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行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跑道保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保计划。

外国投资者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申请B、C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准备情况进行审核后,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申请A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航总局。民航局应当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的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营业执照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应载明内容:许可证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基地机场、企业类别、注册资本、购买飞机的自有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和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许可机关盖章;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并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副本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取得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完成经营资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