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法人机构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是多少?
1.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设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投资管理受委托投资人财产的金融服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产品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5.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
6.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7.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信息和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在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时,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8.第八条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独立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以及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产品财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或其他情况而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归入产品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撤销或者破产而清算,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9.第九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10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业务。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