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对象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银行、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集中统一领导、业务分开、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工作,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统计工作。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数据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统计数据。第六条统计数据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收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汇编和对外提供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资料;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发展和风险进行统计分析,编制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报表,发布统计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统计制度,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统计标准,完善证券期货统计指标体系,指导、检查和监督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统计制度的执行,评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
(四)证券期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参与单位之间的统计协调;
(六)办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和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项目补充内容的备案;
(七)组织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收集、整理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第九条中国证监会统计部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包括中国证监会统计部、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除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外,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报送本单位收集、整理和管理的证券期货统计数据。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联席会议机制确保会员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承担以下职能:
(一)分析评估证券期货统计标准,提出补充和修改建议;
(二)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讨论与证券期货统计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统计职责,包括:
(一)配合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完成证券期货市场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数据;
(二)组织辖区内证券期货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管理、公布和对外提供证券期货统计资料;
(三)对辖区内证券期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布统计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检查和监督统计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