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风险

法律分析:

第一,持股风险

1.众筹的特点是投资人为协议设立有限合伙人,而不是公司股东。目前众筹最具特色的环节是投资人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同意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在内部集合众多投资人,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合伙制模式。

2.众筹模式具有明显的人性化。合伙企业是不同于公司法人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建立在伙伴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具有明显的人性。其特点是* * *有出资,* * *有运营,* * *有负盈亏,* * *有风险。合伙企业强调合伙人之间的意志自主,换句话说,合伙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最大基础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密切联系和高度信任,没有这种联系和信任,合伙企业就会变得脆弱,充满变数。在所有股东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之间没有信任的基础,而且由于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无权对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很难预测一个内部缺乏信任基础、外部难以主张权利的伙伴关系的生命力。

3.股东维护普通合伙人利益的不完全性。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个命题是建立在所有伙伴高度一致的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微有点商业经验的人都会知道,要所有合伙人和所有股东都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成为投资者主张股东权利的最大障碍。如果不能主张股东权利,股权众筹对于投资人来说也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领先投资“陷阱”带来的风险

1.该项目是融资中的“增信”。融资需求释放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先认购一部分股份,然后成为领投人。其他投资人足额认购后,领投人牵头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将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对项目进行“增信”,增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信用低的问题,促进融资顺利完成。

2.以信用增级和降息的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常用于融资,其作用是降低风险,提高偿付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投资者在公众中的地位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事实上,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提高项目的信誉。

3.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融资开始后,融资人和领投人实际上已经达成了密切的关系。领投人不仅对融资能否如期完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未来的公司管理中,实际上也是代表众多投资人在公司中履行自己的股东权利。他能否忠实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取决于领投人的个人素质。但是可以发现,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对领投人的行为进行太多的约束,相反,他们获得的实际利益是量化可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 * *申请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批,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衍生问题:

可以购买的股票数量是多少?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决定了其网上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照T-2日(T-2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每65,438+00,000元市值可认购一个认购单位,不足65,438+0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一认购单位为65,438+0,000股,认购数量为65,438+0,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多不超过网上发行初始股数的千分之一,不超过9,999.9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