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6543.8+0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岗位任职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符合业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技术框架,具备支持业务运营的必要、安全、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行的技术和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在设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时,也要注意各个地区的不同政策,选择合适的地区提交注册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6543.8+0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岗位任职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3年以上的员工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符合业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技术框架,具备支持业务运营的必要、安全、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行的技术和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以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的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法律客观性:
《外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