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预测新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出预测。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间自报告期末起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1)净利润为负;(二)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50%以上;(4)期末净资产为负;(五)年营业收入低于654.38+00万元。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5.3.1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做出预测。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间自报告期末起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测(以下简称业绩预测):(1)净利润为负;(二)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50%以上;(4)期末净资产为负;(五)年营业收入低于654.38+00万元。
5.3.2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1)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65438+31日;(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6日;(3)半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报告期当年7月15日;(4)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