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
法律分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是:1。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3.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发行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国务院批准的除外。4.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5.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资产产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6.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7.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8.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符合新股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