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院裁定的优先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破产费用必须优先于破产财产,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和分配所需的费用以及雇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