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期货CTA基金的发展、法规和运作流程

一、日本期货CTA基金的发展、法律法规和结构

由于期货投资基金在1987美股大跌期间的高收益特性,期货投资基金越来越受到金融界的关注和大众投资者的欢迎。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引进了期货投资基金,此后,期货投资基金在日本迅速发展。日本期货CTA基金成立于1987,当时日本还没有商品基金法。起初,一些投资者将私人资金转移到美国,在巴拿马等一些避税天堂国家设立投资公司,并将资金委托给美国投资咨询公司(CTA),在全球期货市场进行专家理财。这就是日本期货CTA基金的雏形。1989年,日本第一只期货基金正式成立。经过两年的发展,日本政府于1991颁布了《商品基金法》来规范期货基金,逐步规范了商品基金市场的秩序。经过多年的补充修订,它继续检查差距。终于在5438年6月+2000年2月,JCFA(日本商品基金协会)正式公布了多年来不断完善的《日本商品基金法》,成为指导和规范商品基金市场的行为准则,使商品期货基金市场朝着有序竞争的方向健康发展。

1.概观

日本期货法规因对象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法律主要是《商品投资企业法》(又称商品基金法)和《商品交易法》;规范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主要是《证券交易法》和《金融期货交易法》。由于期货商品的性质不同,日本期货的主管机关由不同的机关监管。商品期货的主管机关是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金融期货的主管机关是金融服务部。

2.定义

CPO是指期货CTA基金的募集,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在商品投资基金协会注册后,按照商品投资合同运作基金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条件相当严格。除最低实收资本不低于十亿日元外,还应满足具有各类商品期货基金从业经验的要求。

3.期货CTA基金的分类

日本的期货CTA基金可以根据不同的参考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1)按投资标的分为能源类、农产品类(000061,股吧)类、贵金属类。

(2)按投资策略:保本型、积极运用型等。

(3)按投资币种区分:美元计价型和日元计价型。

4.最低筹资单位的规模

日本期货CTA基金的最小募集单位规模各不相同,主要有5000万日元和6543.8+0亿日元。最初日本期货基金的最小募集单位都比较大,大多在6543.8亿日元以上。从1996开始,在日本桥本政府开始实施金融放松管制和金融体制改革计划的背景下,为了促进期货CTA基金的发展,日本政府从1996开始逐步放松对期货投资基金的管制。首先,从1996到1997,日本政府四次放宽了期货投资基金最小销售单位的限制,基金最小销售单位从1996的1998+0亿日元降低到5000万日元和1996的2000万日元。自6月1998起,全面取消最低基金销售单位限制,基金募集人可根据投资者需求自由设计最低基金销售单位。目前日本大部分商品期货基金都是以百万日元为单位卖出,最低654.38+百万日元。

5.法规

参照日本《商品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CTA基金运作违反《商品投资企业法》第二条、《商品交易法》及商品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主管机关可直接责令其整改或废止其业务许可。

6.日本期货CTA基金的信息披露。

参照日本《商品投资企业法》第16、17、18条的规定,CPO/CTA应在开户前、开户中、开户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书面文件,贯彻信息公开原则。

开户前的《商品投资合同》(包括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法律规定的投资比例比例限制、运作方式、分配方式、投资风险等。)和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提供给客户。

开户时,应向客户提供《商品投资合同》及主管机关规定的书面材料。商品投资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商品投资内容相关事宜。

(2)投资收益分配或信托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

(三)与合同终止有关的事项。

(4)有关预定损害赔偿额(包括违约金)的事项。

(五)商品投资受益权转让相关事项。

(六)主管机关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开户后,应向客户提供以下报告或说明:

(1)年度财务报告。

(2)季度基金报告。

(3)基金净值月报。

日本的期货CTA基金在期货市场所有投资基金中占比很低,权重由政府监管。而且基金不能向金融机构募集资金,只能使用募集资金。所以相对于欧美的期货CTA基金,规模相对较小,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期货CTA基金也不到6543.8+0亿美元。据了解,日本商品期货市场的期货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约占交易份额的90%,资金占7%至8%,其余2%至3%为海外订单。

二。新加坡期货CTA基金的法律法规和结构概述

1.概观

(1)相关规范

在新加坡,期货基金以集合投资的形式表现。相关规范主要来自《证券和期货交易法》、《商品交易法》、《集体投资计划准则》和《2005年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和期货规则(投资要约)条例》。

(2)监管机构

监管期货交易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集合投资计划法律法规、集合投资计划细则等;另一个是国际企业新加坡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交易法。如果出现需要两个监管机构监管的问题,将由货币管理局和国际企业局通过讨论解决。

2.期货基金经理

在新加坡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99条取得基金管理服务许可证或基金管理豁免许可证,并经金融管理局评估批准。

3.投资目标

根据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定,期货基金是以金融和/或商品衍生合约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集合投资计划。

4.期货交易顾问基金的募集和托管

(1)发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应取得金融管理机关之许可,并附公开说明书。

(2)私募:不需要获得金融管理局的许可,也不需要公开招股说明书,但必须在一年内向50人及以下的人发售,不允许以广告方式公开发售。除行政和专业服务费用外,报价不支付任何促销费用。

(三)向机构投资者募集:指由银行、财务公司、保险、信托、政府、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未经金融管理专员批准或编制招股章程。

(4)限制性集合投资计划:为富人募集资金,最低金额不低于20万新元。广告是不允许的,除了行政和专业服务费之外,本次发行不支付任何促销费用,并且必须制定一份信息备忘录,声明不会由投资公众募集。《证券期货法》对富人的定义是净资产超过200万元,上一年度收入不低于30万元的自然人,以及最近资产负债表经会计师审计和认证的公司、受托人和其他主管机关规定的自然人。此类集合投资计划仍需获得货币当局的批准。

⑤小规模募集:指一年内募集不超过500万元,不做广告,声明募集符合《证券期货法》第302(B)条规定,未经金融管理局批准或认可,不公开招股说明书。

(2)监护

《证券期货法》并未规定经批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有托管人。当时规定,批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有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资产分开。

5.投资目标和规范

以交易期货为主的期货CTA基金,可以投资以下类型:场内市场期货和期权;与合法交易对手签订的场外期权、远期合约和交易所合约;本地或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货币市场商品或债券;黄金和现金。

集合投资计划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投资前述1、2项所产生的风险不得超过期货基金资产净值的20%,相关风险的计算应综合考虑每日合约价格、期货市场变化、平仓所需时间、基础资产现值、信用风险等因素,每日至少计算1次,且不得低于99%的置信区间。假设每个仓位的持有期不低于1个月,以交易期货为主的集合投资计划中投资期权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此外,风险计算方法应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并由风险管理专家或期货CTA基金的独立专家进行评估。

此外,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应当以资产净值的20%作为最低流动准备金,除基金赎回和短期借款目的外,不得借入资金,即使借入资金总额也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65,438+00%。

如违反集合投资计划相关规定,金融管理机构可考虑取消或暂停集合投资计划,同时拒绝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为公司)申请新基金。

超过贷款和投资限额(不可控因素)的,管理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知主管机关。

6.投资计划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集合投资计划除公开发行外,还需编制公开招募说明书,定期公布年报和半年报,以揭示平仓利润或收益的变动、未实现的未平仓净利润或收益的变动、基金从事其他交易的损益总额和所有交易费用。

三、中国台湾省期货CTA基金的发展、法律法规及其运作流程。

台湾省自6月1986至6月1实施期货交易法以来,市场制度建设日趋完善。目前,台湾省期货市场保证金近300亿元。在期货市场建立之初,除了开放佣金商和期货交易商之外,为了方便组合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监管当局参照美国期货经纪制度,开放了由证券经纪人经营的期货交易辅助业务,以引入经纪人交易功能,增加交易渠道,实现平稳交易。此后,台湾省期货交易所于7月21、1987推出“台湾证券交易所股指期货”后,又陆续推出台湾股指金融保险及小额期货合约,并于2月24日1990推出台湾股指期权合约。由于期货交易专业性强,随着市场的发展,自1989年底以来,为积极引导期货交易者从事理性期货交易,提高各类机构资金和法人参与期货交易的意愿,完善期货市场结构,台湾省开始开放期货经理业务,即期货CTA。台湾省于2008年6月8日+099165438发布了《期货经理业务设置标准》和《期货经理业务管理规则》,随后又发布了期货经理业务委托交易资金最低限额和委托交易资金总额最高倍数的规定,并于7月1992+65438,至此,期货经理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基本完成。台湾省首只期货信托基金(CPO)于2009年正式获准运营。

1.台湾省期货服务业分类

台湾省对期货服务业进行了特殊的区分,采取了限制性特许经营模式。根据台湾省期货交易法,可分为期货信托业务、期货经理业务、期货顾问业务、期货交易辅助人四类:

(1)期货信托(CPO)

募集期货信托基金发行受益凭证,运用期货信托基金从事期货交易。

(2)期货经理企业(CTA)

从事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也从事向不特定人集资从事期货交易。期货信托与期货信托的区别在于,期货信托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而期货经理不发行受益凭证。他们采用类似于信托业集合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理念和方法。

(三)期货咨询业务

接受委托,就期货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发行期货交易相关出版物,举办期货交易相关讲座。

(4)期货交易助理

受期货商委托,招揽及代理期货商于交易人处开户,接受交易人之委托,交付期货商执行。

2.中国台湾省期货CTA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台湾省《期货交易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期货服务企业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制定。台湾省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将制定发布期货经理人事业设置标准及期货经理人事业管理规则,并参照证券投资顾问、投资信托等管理办法,拟定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期货经理人事业作业办法等自律规则,增强自律功能。

3.期货CTA的操作流程

根据期货经理企业管理规则,全权委托期货交易的主体包括期货交易者(委托人)和期货经理企业,以及托管机构。台湾省证监会会考虑到,期货经理企业如果同时负责全权委托交易资金的使用和保管,容易出现欺诈行为,如果将委托资金全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账户而没有托管机构,会存在风险。因此为相关委托人的委托交易资金设立单独的托管机构,并在《期货经理企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托管机构负责委托人的期货交易账户的开立、保证金和使用费的支付、清算交收、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至于作为托管机构的资格,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经批准经营托管业务,并达到证监会认可或认可的信用等级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