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金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包括:

(一)需要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

(二)需要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

(三)需要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方可执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四)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在建立综合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分析和综合判断金融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同期统一计算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3)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在全面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成长发展水平。为保证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和公平,绩效评价应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包括:

(一)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业务未清算,商业数据用于评估;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应当以金融企业提供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估。如后期发现提供的财务数据不真实,财政部门将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追溯调整;

(三)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1)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六项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在一定经营期内的投入产出水平和利润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三项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率、净资本和风险准备金率、净资本和净资产比率等六项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和资产安全性;

(4)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五项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付能力和面临的债务风险。为确保绩效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金融企业可根据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内基础数据的应用进行适当调整,并相应地对相关财务指标增加客观减少因子和减去客观增加因子。可以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以将损失金额作为减少当年利润的客观因素;

(二)金融企业从事的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3)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影响金额可以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

(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基础评价数据;

金融企业申请调整对业绩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65438±0%,视为重大影响。金融企业存在客观调整因素时,应对以下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一)当收入和成本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和经济利润率;

(2)利润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

(三)当资产发生变化时,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应进行相应调整。金融企业调整基础数据的说明材料包括:

(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件一);

(二)调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调整项目主要适用于本年度基础数据的调整,必要时可对以前年度项目进行调整,由金融企业自行申报。

根据被评估金融企业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调整说明材料,组织实施单位进行复核、复核和确认。财政部根据中央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信息,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计量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计量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数据库。

金融企业剔除数据主要包括:

(一)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征,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均为负数的数据;

(2)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有较大差异,如金融企业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数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是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计算并公布的。

金融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评价指标适用的行业。标准值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适用的银行标准;

(二)保险业标准值适用于各类保险企业;

(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适用于证券业的标准值;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信用担保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适用综合金融业标准值;

(5)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企业)持有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类型确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综合金融行业标准值适用于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控股子公司(企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各自控股子公司(企业)得分及其资产权重,综合计算绩效评价得分。财政部根据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计算各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1)将被测样本的财务指标按实际值从大到小排序(对于反向指标,从小到大);

(2)将有序样本平均分为四段,前25%样本数据为第一段,前50%样本数据为第二段,所有样本数据为第三段,后50%样本数据为第四段,后25%样本数据为第五段;

(3)将每个样本的财务指标实际值相加,除以样本数,得到该样本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值;

(4)取五项财务指标的简单平均值作为财务指标的“优值”、“良值”、“平均值”、“低值”、“差值”,五项评价标准对应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将调整后的金融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与金融企业行业标准值进行比较,利用绩效评价软件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基本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分= ∑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该档基本分+调整分

本档案基本分=指标权重×本档案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一档基本分-本档基本分)

升档基础分=指标权重×升档标准系数

效率系数=(实际值-本文件标准值)/(上一文件标准值-本文件标准值)

该标准值是指上标准值和下标准值中的下标准值。对金融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较多的,给予适当加分,充分体现不同金融企业的努力和社会贡献。具体积分如下:

(1)效率提升加分:金融企业资本利润率增长水平超过行业资本利润率平均增长水平65,438+00%加65,438+0,超过65,438+05%加65,438+0.5,超过20%为2分,超过25%为2.5分,超过30%为3分;

(二)涉农贷款积分: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占比65,438+00%以上加65,438+0,65,438+05%以上加65,438+0.5,20%以上加2,25%以上加2.5,30%以上加3。其中,支农贷款占比=支农贷款年末余额/贷款年末余额×100%;

(三)中小企业贷款加分:金融企业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比例超过20%的,为1;如果超过25%,则为1.5;超过30%的,为2;超过35%的,为2.5;超过40%就是3。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占比=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00%。被评价金融企业在评价期(年)内发生以下重大不良事件,将扣分:

(1)重大事件扣分: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扣1-3分。不包括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

(2)信息质量扣分:金融企业未按规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扣1-3分。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每年4月15前公布银行、保险、证券、综合金融业四大行业绩效评价的行业调节系数。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得分=当期绩效评价得分×行业调整系数。根据绩效评价得分和分析得出的评价结果,用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估分数以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得分对企业综合业绩的横向等级,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较低(D)、较差(E)五种。

评价等级是将每种类型重新分类,以反映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通过在其后重复标注字母来表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为85、70、50、40作为类型认定的分数线。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的评价类型为优秀(A类),分为三个等级,即:AAA≥95分;95分> AA≥90分;90分> A≥85分;

(2)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良好(B类),分为三个等级,即85分> BBB≥80分;80分> BB≥75分;75分> B≥70分;

(3)评价得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7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中等(C类),并在此基础上分为两个等级,即70分> CC≥60分;60分> C≥50分;

(四)评价得分超过40分(含40分)且低于50分的为低(D);

(5)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类)。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下载:

附件1: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

附件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因子表。

附件三:银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表。

附件4:保险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表。

附录五:证券金融事业绩效评估表。

附件六:金融控股公司绩效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