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立的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有哪些?
(一)职责分工和权力分立制度
货币资金的收支由出纳和会计分别办理,权责明确,权责分离。应设置专职出纳,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原始收付凭证的保管和发放、日记账的登记。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同时负责审核和保管会计档案,也不得同时负责收入、费用和债券债务账户的登记。此外,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由主管会计收付,会计凭证必须在核实原始凭证无误后填制。然后出纳会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原始凭证会加盖“已收”或“已付”的印章。
(2)授权和批准制度
货币资金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按权限进行调查和审批。单位各级人员必须经过授权和批准,才能处理有关的经济业务。未经授权和批准,他们不得接触这些业务。这种控制方法使得一些事件在发生时得到控制。要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办理权限,同时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使其对自己的业务办理行为负责。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财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批准的超出授权范围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3)内部记录和检查制度
所有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记录,各种收付业务都要集中在会计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或付款凭证。在记录经济业务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使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和支付符合三岛通行证,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及时和正确。
出纳应自觉进行定期对账工作,包括货币资金的每日账面数字和实际数字,应定期核对;每个月底向银行索要每个存款人的对账单,并准备一份银行对账单,对未结清的项目进行调整。如调整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内部审计人员应负责对收支凭证和账目进行定期审计,对现金进行突击盘点,并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4)安全系统
货币资金必须有健全的保护措施,有专人负责保管和内部监督。出纳只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和保管,其他任何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除经单位集体领导特别授权外,不准动用货币资金。收银员应及时登记、统一编号并妥善保管所购门票。发放时,必须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使用过的和无效的支票应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上。作废票证应加盖“作废”章,完整保存,并详细登记,由领用人签字。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两人负责,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公司总经理私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审核制度,定期对相关凭证的填制、记账、核算进行审核。
(五)严格收付和转移手续。
货币资金的收付要有一定的收付程序,使各项业务按正常渠道运作。每次收款都必须开具发票;每项支出都要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复核;尽可能采用转账结算,现金结算要及时送到开户银行。出纳收到每笔款项后,应在收款凭证上加盖“收讫”章;每一笔付款都要有健全的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付款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已付”印章。
(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现金,在允许的现金支出范围内进行现金支付;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不得动用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立外账,严禁无账收款;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不开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出借银行存款账户。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