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合伙基金的条件
法律分析: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的条件如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可以使用行业术语中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北京”是允许在商号和行业术语之间使用的。
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形式。设立时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65,438亿元,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足额到位。
4.单个投资人出资不低于654.38+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公开募集资金(4)、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形式,设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
8.单个投资人投资金额不低于654.38+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