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的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法律分析:员工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与合同签订与否无关。这是一个民事赔偿问题,单位要求职工赔偿的条件是:(1)用人单位要制定规章制度;(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需要劳动者赔偿的;(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条款。(4)证明损失的存在。一般来说应该是直接损失,比如货物损坏,客人索赔,而间接损失,比如预期利润,是不赔偿的。(五)、证明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员工明知故犯地让货物通过检验或者收受贿赂,可以认定为故意,而普通员工作为一个职业员工所能发现的瑕疵,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