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二)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可以向股东分红(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时不受此限);
(三)最近三年公司财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能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相分离,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5)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金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
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相分离,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金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发行申请:
(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组时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会计信息和重组后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有为股东及其子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