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设立证券投资公司的条件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

所有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人。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和保荐。

(五)融资融券。

(六)证券的市场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