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企业的条件。简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规定。

各类企业的设立条件。公司制企业(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为1,股东人数不足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3.股东*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5.有公司住所。(2)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为1,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2.有公司名称;3.有公司住所;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三)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要求:1,有符合要求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非公司制企业(1)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章程;2.有由企业管理或者国家授权企业所有的财产,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必须设立的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等机构;4.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2)申请工商登记的要求:1,有符合要求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4、有经营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三。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要求(一)企业集团名称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要求:1,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母公司应为法人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6543.8亿元以上,可以是非法人企业法人,下同);2.它有五家控股子公司;3.母公司及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超过100万元。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