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一般不发行优先股?

这是因为同一家公司发行两种强制性股息优先股。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期间不得发行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级不同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其他条款设置不同的优先股。同一公司同时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和不强制分红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股息分配优先权不同的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试点的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准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扩展数据:

优先股发行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得低于该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2.对于公开发行优先股,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不利影响在发行前已经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相适应,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