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如下
1,第一条,丙方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丁方以劳务出资是违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可以是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无形财产。
那么,丙的房屋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但不能转让;丁的服务可以用货币计价,但不能转让。
二是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需要设立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是合法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可以有1-2名监事。
第四条,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高管;而负责财务的人就是高管。
第五条:是合法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按出资比例投票。
2.丁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甲方的股权由乙方和丙方按实缴出资比例购买。根据法律:公司法第71条。
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增资时,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股份;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时,也是按照实缴出资额决定购买。
4.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