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分配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也可以通过收购不断提高,甚至达到控股比例。但以收购方式增加股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公告收购3%。此外,科学的股权结构必须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和核心员工控制。

第一,同股是否一定同权。

持股比例、分红比例、投票权比例、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四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

(1)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直接按照各股东认缴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认缴资本和注册资本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也就确定了。

(2)分红比例

分红比例是指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各股东在计算分红金额时所能享有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投票权比例

表决权比例是指公司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股东表决时,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可以与持股比例不同,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单独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股东持股比例一旦确定,表决权比例自然也就确定了,与持股比例相一致。

(四)剩余财产分配比例

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指公司清算结束后,股东在分配剩余财产时应分配的剩余财产比例。

因此,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无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与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关,每个股东都不能在章程中做出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

第二,口头约定利益分配有什么风险?

根据以上分析,在公司成立之初,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别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设立基本都是通过中介来完成的,中介在帮助股东设立公司时使用的章程基本都是模板,无法体现股东之间的特殊安排。在公司成立之初,所有股东都会基于一种原始的信任而无视公司章程。有特殊的事情基本都是口头咨询。很多时候因为面子,不会形成文字让大家签字确认。这些行为都会为公司后续运营埋下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和股东大会闭幕时,将其持有的股票交存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