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操纵收入确认的方法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收入造假的手段

(1)虚构客户,虚拟销售

上市公司虚拟销售对象和交易按照正常销售程序模拟不存在的销售业务,包括伪造客户订单、伪造运输单据、伪造销售合同、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销售发票等。因为客户和交易都是虚拟的,客户订单、货运单据、销售合同都是假的,使用的客户印章也是伪造的,但销售发票一般都是真的。虽然开发票会多缴税,但是为了实现更高的增加利润的目标,上市公司认为多缴税是值得的。

(2)基于真实客户的虚拟销售。

上市公司对一些客户有一定的销售业务。为了粉饰业绩,他们在原有销售业务的基础上虚构销售业务,人为扩大销售数量,使得上市公司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大于实际销售收入。

(3)利用与某些上市公司的特殊关系来创造销售收入。

比如上市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与其无关的第三方,然后其子公司上市公司从第三方回购产品,既可以增加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上市公司内部销售收入的抵消。第三方虽然与上市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但往往与上市公司有一定的默契。

(4)销售期间划分不当,销售收入调整不当。

由于会计期间的假设,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归属期间,这就涉及到销售收入在哪个会计期间确认的问题。上市公司为了调整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不恰当地划分销售期间,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

(5)对附带条件的发出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情况下,产品发货是确认上市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最直观标志之一,但产品发货并不意味着收入可以确认。比如上市公司把商品卖给买方,就被赋予了一定的退货权。此时,虽然商品已经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不一定全部流入上市公司,只能将无法退回的部分确认为收入,但上市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将收入全额确认。

(6)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只有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才能主张资产的价格。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将资产转让给买方,但仍保留与资产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的,不能确认收入。例如,上市公司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交易中,相关资产未进行交接和转让的,不能确认相关收入,但不少上市公司在相关资产控制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还是确认了收入。

上市公司收入造假的轨迹;

(1)管理层的诚信和能力分析

管理层肩负着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因此其经营管理的品行、经历、经验、能力、理念、模式、风格,以及对风险的认识和控制方法,都会影响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检查中要对管理层的诚信和能力进行评价,关注其待遇是否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是否承受异常压力,关键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从而从整体上把握上市公司业绩造假的可能性。

(2)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情况分析。

上市公司造假业绩的目的多为业绩压力所迫,尤其是上市公司,往往是为了实现再融资目标、避免退市或满足股市的价格预期。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伴有需要再融资、濒临亏损、面临特殊处理等异常现象,在检查时应特别关注。此时,上市公司可能急需虚构销售收入来粉饰经营业绩。

(3)上市公司产品生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公司产品的生产情况直接决定了销售情况,因此要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严重闲置,生产车间是否经常停工,库存数量是否大幅增加。如果这些现象单独或同时存在,但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并未相应下降,则应考虑上市公司业绩造假的可能性。

(4)市场销售情况分析

上市公司的产品适销对路,是实现较高利润水平的前提。检查中应充分关注市场销售状况未得到改善情况下的销售增长情况,分析相关成本变化趋势。此外,如果上市公司过度依赖某一产品或销售客户,也应作为重点检查领域予以关注。

(5)上市公司对审计的态度分析。

上市公司应当协助和配合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如果上市公司一反常态地迟迟不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信息,拒绝回答或含糊其辞地回答检查人员的问题,甚至设置障碍,检查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