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范围。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每年应当对营业部的业务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的现场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和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资格;

(三)营业场所和设施的合规性;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信息技术系统的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后65,438+0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保存营业部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