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的规定。
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制定转让方案并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批准。
2)由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清单。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5)申请上市,选择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
7)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相关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应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股东应当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