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成立公司的条件如下:股东达到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人数有限。合法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作为股东的资格。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没有股东的出资,公司就无法成立。股东*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投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投资者同意,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具备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构成、组建和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和经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6条法人之设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予股东及其它投资者为目的者,为营利法人。

营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性法人已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成立的营利性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性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事业法人应设置主管机关。

权力机关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职权,选举或更换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81条营利事业法人应设置执行机构。

执行机关行使召开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性法人设有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人职责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