纣王财富案后续:西南区总经理终审被判5年。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7月9日,财富公司注册成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分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金融投资管理及咨询)(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须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经营),李为宜昌分公司负责人。2065438+2005年2月,李被任命为西南区总经理(宜昌分公司管辖)。2015年4月30日,财富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杨,变更登记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
一审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宜昌分行以介绍客户经理、业务员招揽客户、散发传单、召开年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P2P借贷、提供担保等名义吸引不特定理财投资,以与投资者签订不同期限年化利率7%至l5%不等、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以借款合同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人民币资金(币种下同)。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宜昌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2408510000元,不仅前期部分返还投资人本金及收益,还造成746名犯罪被害人本金损失90814000元。其中,李在担任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387.94万元,造成投资者本金损失人民币65438.50万元。在担任西南区总经理期间,分管宜昌分公司(2065,438+05年6月至2065,448年6月)。杨在担任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资金,造成投资者本金损失8461.50万元,并以业绩提成名义获取非法所得1.98281.53元。
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范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根据判决,被告人李违法所得人民币91482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杨违法所得人民币218804元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判令被告人李、杨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杨系自首。本案公司决策人、实际控制人为杨某2,主犯、从犯应分。原审判决认定他们违法所得数额错误,量刑过重。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杨某2虽为财富公司总经理,但两上诉人对宜昌分公司或西南地区的非法经营行为单独负责,且各自犯有相应的罪行,即宜昌分公司自行开展非法吸收资金业务,杨某2未过问其事,不能以共犯论处,故两上诉人辩称其为共犯的理由不成立。第二种情况,上诉人是公安机关通知的,没有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他坦白,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较轻,但未加重上诉。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纣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纣王财富)的定位是提供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计划定制等服务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65438+2004年3月,注册资本2亿元,是纣王集团核心业务子集团纣王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6年4月,纣王财富陷入兑付危机,董事长杨卫国10亿元失联。24日,杭州市江干区经侦大队立案,全力抓捕杨卫国。随后剧情反转,杨卫国在朋友圈否认失联。公告称,杨卫国到乌市公安局说明了情况,并通报了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局。
2017 1,纣王财富公司证实杨卫国涉嫌不吸烟。3月,纣王财富透露,该案送检后,检察院已将“禁烟”罪名起诉至(杭)区法院,法院正在熟悉和审查。
今年2月,纣王财富不吸收案终于宣判。纣王财富董事长杨卫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另外包括宜昌分行在内的很多分行都有宣判。此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纣王常州分院相关案件作出终审裁定,36人受审,大部分被缓期执行。
此前,2065438+2007 65438+2007年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纣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葛某某进行了宣判。判决书显示,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此前对原纣王财富东莞分公司的5名被告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园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苜蓿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杨、夏分别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9万元、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