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有哪些?
法律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行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备案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提交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备案义务人,是指私募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发行人或受托机构。
第五条备案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协会按照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备案管理。
第七条非公开发行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转让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报送协会。
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未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登记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发行人内部关于非公开发行本期公司债券的授权决议;(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3)担保合同、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四)委托管理协议;(五)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不足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相关信息(2)债券发行相关信息(3)中介机构相关信息(4)债券持有人保护安排信息(5)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发行人对所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或自行销售发行人对非公开公司债券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以及承销机构对符合负面清单规定项目的承诺。
第九条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的,备案材料可以保密,并出具相关说明。
第十条协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备案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协会将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发行人按要求补正的,协会应在文件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查、询问、面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