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股权转让合并报表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性: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不是交易,而是内部资产负债的重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控制的净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2)由于这类合并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交易定价往往不公平,难以使用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会计基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权益结合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股权的结合,而不是购买行为。既然不是采购,就没有采购价格,也没有新的定价依据。因此,参与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只能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后,各被合并主体的权益不会因合并而增加或减少。根据新会计准则,C公司向母公司A购买B公司70%的股权,本次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合并应确认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即合并前B公司和C公司受母公司A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合并不能确认子公司的评估增值收益,因此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投资收益。C公司以享有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根据C公司支付的现金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法律客观性: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