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

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会议的投票应为一人一票。"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股东、董事、监事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相应的会议。可见,基于有限公司的人性,从立法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受委托出席相关会议的事项主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见,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董事、监事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相应的会议,股东、董事、监事以民事代理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违反《公司法》关于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规定,更不违反公司章程。因此,我们认为委托代理模式是一种法律行为。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由此可见,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只需要股东提供授权委托书即可。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受托人同时是公司董事,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公司法》第120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见,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允许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实践中,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相应事项,但监事已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我们倾向于认为是法律行为,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