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非法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哪些规定?

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股票: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擅自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