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哪些不能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公司法》章程不能规定的事项如下:
1.董事表决权(“按人头”):董事只能按人头行使表决权,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股份公司股东只能以股份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股东只能以股份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不能另有规定。(有限公司可另作规定)。
3.股权转让:公司章程不能过分限制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限制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转让股份。
章程中自由约定的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