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

法律分析:所谓“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公司法》规定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是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公司首先应该以其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和公司保持各自独立人格的前提下,享有有限责任特权。如果存在人格混同(如股东责任规定中的hotchpot是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则可能导致股东责任的承担。股东负债的最终直接原因是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如果公司自有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则无需适用股东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唯一股东清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