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家新公司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过批准的事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请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任职、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盖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税务登记。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
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