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规则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即7、8月份)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其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中期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等。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65,438+0个月内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3)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4)管理层讨论和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