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物价局提供的天然气初装费是否包含所有区县?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张家[2011]第90号
关于规范我市主城区管道燃气初装费标准的通知
本市主城区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
为促进城市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管道经营企业燃气初装费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主城区规范管道燃气初装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安装费由公共* *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组成,其中公共* *管网建设费主要用于小区红线外的管网设施建设,庭院管网建设费主要用于小区红线内用户炉前阀门(含燃气表)建设。新建住宅用户公共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500元/户,庭院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工程定额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由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根据项目定额协商确定。
二、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燃气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根据工程定额核定的庭院管网建设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燃气公司确认,并确定燃气工程建筑安装合同。
三、现有住宅管道燃气初装费中的公共* *管网建设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收取,庭院管网建设费由燃气公司根据工程定额核定,工程定额预算向业主公示,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认可后收取。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销售的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不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可按原合同执行。
五、燃气初装费计入房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六、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在天然气置换燃气时,燃气表置换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天然气置换燃气后,取消燃气表置换费。已缴纳的燃气表复制费未达到更换时间的,在燃气经营企业更换新表时从更换费中冲抵。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行。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