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股利的需求和股权的获得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吗?
这是一种竞争关系。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至于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公司向小股东分配利润,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案例有,但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向小股东分配利润,公权不应该越过这条线。有限公司具有合伙性质,只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如何分配股利。对法院来说,最合适的方法是下令对公司的利润做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