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司客户委托贷款的条件

1.商业应用:

(1)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2)办理境内外汇委托贷款的公司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跨国公司名录》中所列的企业。

(3)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书面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2.合规要求:

(1)客户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自有外汇资金进行经营。

(二)外汇委托贷款资金应坚持全额收、全额付的原则,不得自行扣划、自行核销、自行结汇、用于结汇、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3)委托外汇贷款仅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外汇资金相互拆借的投资理财方式(暂不开展境外业务),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委托贷款形式进行。

(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担保,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用于股权投资,不得用于证券期货投机。

(五)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请参考实际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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