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
1,不能连续三个月没有收入,不开发票就拿收入。2.增加费用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合理的费用、门票、适当的餐费发票、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工资、超市购物发票(食品)、福利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可以从股息再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业务部门转移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1.股息再投资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通过股息再投资的方式进一步扩大投资,并且可以获得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国投资者在未来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分析和预测他们的投资。例如,考虑到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紧密经济联系,以及内地给予香港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在香港成立控股公司投资内地。2.有中间控股公司的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时,应注意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的作用。例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所有与中国的税收协定都规定,股息的扣缴所得税率不得超过5%。企业在进行税收预测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资本利得转移等问题,并关注母国和投资参与国相应税收法规的影响。3.业务部门转让如果亏损企业想剥离核心业务,但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的一个高科技部门。这部分其实是有增值的,所以转让后要按照转让价格重新确定新外资企业的税基,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4.新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支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可按其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且当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5.用好优惠政策。比如某外企在中国成立了外资企业A和外资企业B。目前,企业有大量的积累盈余,外国公司也准备扩大在中国的投资。根据现行政策,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新法对此没有规定,所以未来有可能开征股息预扣所得税。鉴于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结合企业的投资扩张计划,企业可以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将从外资企业A获得的股息再投资于外资企业B,或者用股息对外资企业A进行增资..这样,公司可以将外资企业A、B的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同时转让两家企业的累计盈余,可以避免以后汇出时缴纳股息代扣所得税。其次,如果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目前仍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6.提前开始税收筹划虽然新法明年正式实施,但有些筹划可以在之前开始。比如,对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收入和延迟费用确认的方法,减轻税负;对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反的策略,如分期销售或委托销售,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将纳税时间推迟到2008年以后。例如,某跨国公司在中国有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处于免税期的最后1年。此外,还有一家关联商业企业,税率为3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有大量存货,公司可以尽快将存货出售给关联商业企业,本年实现收益,享受免税优惠;附属商业企业购买产品后,可按正常销售计划在明年以后销售,实现的收入按25%的税率征税。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规定,企业及其关联方开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未提供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补税并收取利息。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交易价格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