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考核指标
首先,计算结算率的传统公式是有争议的
结算率可以按月、季、年计算,是对外树立公司形象,对内评价各级保险公司管理的重要指标。因此,无论从实践角度还是理论角度,都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理赔率,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赔部门的理赔进度。目前计算结算率的公式如下:
结案率=结案数/(结案数+最终结案数)×100%
经过分析和检验,不难发现这个公式至少有三个错误。第一,从统计学原理来说,已解决项目数是一个周期指标,而未解决项目数是一个点指标。把它们直接加在公式的分母上,直接除以分数,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由于性质不同,已解决项目和待处理项目这两个指标根本不具有相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一年中的前几个月,由于理赔工作刚刚开始,“已结案件”数量较少,而对于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来说,“未结案件”基本上是一个全年相差不大的比较大的数字。因此,在年底前按月或按季度用该公式计算结算利率时,年初计算的结算利率相对较小,不能真实反映当期理赔人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计算新开保险公司的理赔率时,或者计算上一年度无未决赔款的保险公司的理赔率时,由于“未决案件数”的值为0,公式变为:
结案率=结案数/结案数×100%
此时计算出的结算利率始终是100%,结果明显错误。
此外,其他文献中还出现了几种不同的结算率公式,主要包括:
结案率=本年累计结案数/本年累计结案数×100%(1)
结案率=本年已结赔款数/(本年已结赔款数+上年末已结赔款数)×100%。
(2)显然,公式(1)只适用于新公司或上一年度无未决赔款的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年初就没有上一年度的未决赔款,所以此时公式(1)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式(1)的关键点在于分母“本年累计已立案数”只考虑了公司新立案数,而没有考虑上一年度未决赔款,而分子“本年累计已结案数”显然包含了上一年度未决赔款,使得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公式(2)的误差与传统的现行公式相同,即分子分母中的期间指标和时间指标没有相加,因此计算结果仍然错误地显示为:年初计算的结算率太小,新保险公司计算的结算率为100%,以此类推。
二是结算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还不完善。
目前已有人针对上述沉降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提出了改进公式。其中,《保险研究》在2004年第11期刊登了周德军同志撰写的《科学设置结算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一文,很好地分析指出了现行结算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得出了结算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但是发现所谓的“改进配方”并没有真正改进原配方中的错误,反而延续了一部分。本条的“改进公式”如下:
结案率=结案数/(结案数+结案数)×100%(3)
其中,a的值为1,2,...,12依次随着时间的进展。毫无疑问,公式(3)确实改进了原有的结算率公式。但对比上面提到的传统公式的三个误差,不难发现公式(3)只解决了年初收盘率太小的问题,其他误差依然没有解决。第一,“待处理项目数”是一个时点指标,修改后的“待处理项目数× A/12”仍然是一个时点指标,两者仍然不适合直接相加比较。第二,在计算新公司的结算利率时,我们会更直观地看到这个公式的误差。比如某新开公司当年1月立案1200,同期判决900件。很明显,公司此时的结算利率应该是900/1200;75%,但按照上面的“改进公式”,就变成了9001(900+300/12)= 97.3%,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再次,公式(3)并没有真正解决年初结案率指标过小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如前所述,“未决案件数× A/12”仍然是一个时间指标,不应该直接与期间指标“已决案件数”相加,另一方面,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案率不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客观反映一个公司当时的结案进度。
第三,正确计算结算率的思路
实际上,根据统计学原理和保险理赔的实际情况,只要针对目前理赔率计算公式中存在的错误,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可以得到正确计算理赔率的思路:第一,理赔率是一个结构性的相对指标,反映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其中“整体”是一家保险公司当时面临的所有案件,“部分”是已经结案的所有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和“部分”应该越来越大,也就是说,两者要构造成时期指标来相加比较。第二,这里的“部分”是已结案的案件,即指标计算时已结案的案件,而“整体”的案件又可分为两部分,即当年新成立的债权和上年未结案的债权,分别称为“本年累计成立数”和“年初未结案数”。三、去年年初未结案件数或“年初未结案件数”是指去年年底至年初结转的未结案件数。这个数字是一个固定值而不是一个时间指标,在计算结案率时将年初未结案件数分配到一年的12个月,这样每个月、每个季度都可以按照时间进度计算结案率指标。根据上述思路,提出一个新的结算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结案率=本年累计结案率/(本年累计结案率+年末结案率×A/12)×100%(4)
其中,a: 1,2,..., 12.
应该说公式(4)解决了理赔率的计算问题,能够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理赔进度。现对照现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三项指标中,“本年累计破案数”和“本年累计已破案数”为同期指标,而“年初未破案数”为固定数,具有相加性和可比性。其次,解决了原计算公式中年初收盘率指标值过小的问题;第三,作为特例,在计算新开办公司的结汇率指标时,由于没有上一年度遗留的未决赔款,即年初未决数为零,公式变为:
结案率=本年累计结案数/本年累计立案数×100%。
它的分子和分母是同一年同一时期的两个指标,也完整地反映了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此计算结果更加直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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