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一)权益法
权益法是一种适合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应根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应按照投资权益的比例将被投资企业的年度净损益列为自己的投资损益,并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表示。如果从被投资企业收到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资企业应减记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且受同一公司控制或控制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属于企业合营范畴。在合营企业下,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但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 *同一控制属于合营企业范畴。合营企业包括* * *共同控制经营,* * *共同控制资产和* * *共同控制实体。* * *控制业务和* * *控制资产并没有导致新的会计方法。对共同控制实体的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权益法,也可以采用基于权益法的比例合并法。控制权属于企业合并的范畴。按照法律形式,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创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创造合并的结果是只剩下单一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用于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属于传统会计领域。控股合并是指一家公司通过长期投资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股权,被投资公司成为子公司,投资公司成为母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母公司一方面按照权益法在其账簿中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合并时和每个会计期末全面合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单独报表。
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在会计上形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减少了投资企业利用分配政策篡改利润的机会。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它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损益是否发生来确认投资者应享有的权益,而不考虑是否收到股利。但在按照权益法处理公司间交叉持股时,存在明显的缺陷。香港财经报纸不可能把它比作“试图在满是镜子的房间里找到最后的倒影”。同时,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中包含了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份额,因此不宜据此分配股利,因此有人建议对股利进行适当限制。
(二)复杂的权益法
权益法分为简单权益法和复杂权益法。复合权益法将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作为合并处理,也称为单线合并法。复合权益法不仅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还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
复合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如下:
1.购买股份时,长期股权投资以购买成本反映;
2.会计期末,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不包括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价值;
3.收到股利时,应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4.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同时冲减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
在完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户余额=投资成本+购买后在被投资公司净损益中所占份额-股利-购买时投资的摊余市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收益=被投资公司净损益份额-股利-购买时投资的摊余市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3)简单权益法
简单权益法是复杂权益法在理论上的简化,不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不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然而,在实践中,简单权益法出现得更早。美国衡平法受APB18约束。APB18之前是简单的衡平法,APB18之后是复杂的衡平法。
简单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如下:
1.购买股份时,长期股权投资以购买成本反映;
2.会计期末,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无需扣除)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价值;
3.收到股利时,应核销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在简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户余额=投资成本+购买后在被投资公司净损益中所占份额-股利;投资收益=被投资公司购买后的净损益份额-股利。
当投资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复合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户余额和投资收益小于简单权益法下的账户余额和投资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复合权益法此时更稳健。
由于复杂权益法与简单权益法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对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摊销,以及是否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损益,下面主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异的处理。
复权益法之所以在购买时摊销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因为当投资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该差额表明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被低估或存在未记录的商誉。如果这些资产属于折旧或摊销,它们有一定的受益期,在此期间,资产每年都会被消耗,因此应该记录折旧或摊销。但由于资产价值被低估或未入账,摊余费用偏低,被投资企业利润虚增,投资企业每年确认的投资收益虚增。所以,当投资在购买时的公允市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要分析这种差异是什么样的资产造成的。如果资产需要折旧或摊销,则应根据资产的预计剩余经济寿命逐年摊销。一方面借记(减少)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贷记长期投资。如果差额是由永久性资产(如土地)或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引起的,则应在出售资产时一次性调整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意味着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被高估或商誉为负,使得账面上的年度折旧费用被高估,利润被人为减少。因此,应根据资产的性质,按年摊销或在出售时一次转销,以增加投资收益和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复权益法将投资在购买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摊销,这样就可以根据所消耗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被投资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从而正确计量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简单权益法下,当期收益与资产账面价值相匹配,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权时,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报表。正如复杂权益法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一样,在合并报表时也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此时,复杂权益法和简单权益法的抵销分录略有不同。不同的是,在简单权益法下的合并工作底稿中,需要将简单权益法调整为复杂权益法。因此,无论母公司采用哪种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最终的合并报表都是一样的。但在复合权益法下,如果不考虑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母公司账面上的净收益等于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上的净收益,母公司账面上的期末净资产等于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上的净资产,具有良好的可验证性;在简单权益法下,上述等式关系不成立,因此不可验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并无差异。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此时复杂权益法和简单权益法处理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是相同的。一种是企业合并会计采用权益集法时,另一种是采用向下会计时。
在控股合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按照购买法,母公司计算的投资成本应该是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所以投资成本与在子公司账面权益中所占份额存在差额,差额由资产增值和商誉两部分组成。复合权益法和合并报表都需要摊销这种差异。股权联营法在购买企业时不承认任何商誉。它按照现有账面金额记录合并后的资产和负债,投资成本等于在被投资公司账面权益中的份额,不存在待摊销的差额。
一般来说,子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应当按照合并前的账面价值报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并报表中分配给子公司的净资产值应该“下推到”子公司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中,这些报表按公允价值计量净资产。这就是“推会计”。SEC要求,当子公司几乎全部由母公司所有(通常为97%),且没有对外发行的大量债券或优先股时,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应采用下推式会计。购买合并不采用下推式会计的,投资成本应当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分配到子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和商誉中,合并报表反映投资成本的分配。当子公司在财务报表中采用下推会计时,合并程序大大简化。同样,对于复权益法,由于子公司的单独报表已经按公允价值进行了调整,与投资成本一致,不存在差额摊销,简化了处理程序。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未实现损益,下推会计下复合权益法和简单权益法的操作和结果是一致的。
对于权益法,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具体会计准则“投资”,其他企业适用行业会计制度。鉴于我国会计改革的思路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统一各行业会计制度,本文仅分析具体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的权益法。根据“投资”准则,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照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有人认为,与上述按资产性质按年摊销的理论相比,我国的权益法并没有对商誉与资产的差额进行分配,而是在“股权投资差额”中以总额的形式列示,按年摊销。摊销的基数和期限与理论不同,所以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复杂权益法。实际上,我国权益法对摊销的处理是理论处理的简化,仍然可以体现将被投资企业按账面价值计算的利润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利润的思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仍然是一个复杂的衡平法。我国之所以不具体分配这一差额,是因为我国目前缺乏规范统一的全国性资产评估体系,在资产评估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实践中即使评估体系再完善,也有很多评估师和会计师对资产价值和使用寿命的估算,无法与理论完全一致),采取适合国情的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将朝着更加规范复杂的权益法方向发展。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与控股公司合并的会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的操作实践来看,大部分采用购买方式,少数采用合资方式。由于购买法和合营法对投资核算有直接影响,建议将投资成本和子公司净资产
三。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根据复合权利法,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控制权,所以这两个企业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如果企业之间存在销售,例如,投资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被投资企业,但被投资企业尚未将商品销售给第三方,虽然投资企业列为销售收入,但实际上,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同一经济实体,销售相当于从左手转到右手,尚未售出。因此,投资企业的销售利润尚未实现,无法确认,期末应进行调整和冲销。如果被投资企业销售给投资企业,同样如此。这就是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企业之间的销售可以分为两种:直接销售和逆向销售。直销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销售,逆向销售是指被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销售。为了讨论方便,假设未实现损益由卖方承担,反之亦然。在反向销售的情况下,很好理解的是,被投资企业因未实现损益而虚增的利润应予以扣除,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投资”。直销可以看作是投资企业利用其影响力或控制能力,通过内部交易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利润分配,提前收回资本,因此也需要减少投资账户和投资收益。
根据APB18,美国规定在使用权益法时,“像子公司的合资或被投资公司的合并,应核销投资方或投资方未实现的公司间损益。”未实现的公司间内部损益的处理取决于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是否被视为“正常”交易。“正常”交易是指独立买方和独立卖方之间谈判达成的交易。投资者通过多数表决权控制被投资单位,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非正常交易时,该交易取得的公司间损益不得确认为投资者的收益,直至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实现。在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可以确认的情况下,只核销未实现损益的比例。
台湾省衡平法中的淘汰比例,是由直销和倒卖的区分决定的。根据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确定未实现损益的比例。如果它有控制力,就会被彻底淘汰。如果没有,则期末按投资份额比例淘汰。在反向销售的情况下,无论投资公司是否对被投资公司拥有控制权,都将按照交易日对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消灭。在抵销时,直销可以借记“未实现销售利润(或未实现资产处置利润)”,贷记“递延贷项——关联企业间利润”,前者作为销售毛利或资产处置利润的减项,后者作为负债;也可以借记“投资损益”,贷记“长期投资”。反向销售借记“投资损益”,贷记“长期投资”。
可以看出,美国的扣除比例取决于“正常”交易和非正常交易,而台湾省的扣除比例取决于直销和反向销售以及是否拥有控制权。但他们的出发点是,实质重于形式,稳健经营。我国权益法没有规定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的扣除。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衡平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复合衡平法。因为不扣除未实现损益,所以按照中国的权益法计算的投资账户和投资收益比美国台湾省权益法下计算的要大,所以中国的权益法不如美国和台湾省稳定。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被抵销,因此权益法是否扣除未实现损益对合并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但在投资企业的单独报表中,未扣除未实现损益而确认的投资收益会扭曲企业业绩,从而给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粉饰利润的机会,最终损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相关方的利益。
四。概观
复合权益法将投资企业的投资作为合并处理,也称单线合并法,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并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简单权益法不需要摊销差额或扣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在复合权益法下,按照消耗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成本和费用与被投资企业的当期收益相匹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简单权益法与被投资企业当期收益匹配,按照消耗资产账面价值计算的成本费用,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
复杂权益法强调科学合理,简单权益法强调简单可操作。
复杂权益法和简单权益法编制的合并报表是一样的,但是复杂权益法下的母公司单独报表和合并报表更具有核对性。
参考资料:
/Article/200509/60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