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兼并程序

法律分析:1。兼并前,参与兼并的国有企业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涉及财务事项的,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2、并购报告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合作伙伴,商谈并购相关事宜。3、经批准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4、被兼并国有企业应在产权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5、被兼并国有企业应在评估确认净资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6.被兼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交易价格,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7.兼并后,被兼并国有企业与被兼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价款的支付人和支付日期。8.办理清算和产权转移的法律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