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沈阳万方实业的股权

步骤如下: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先后接受公司股权或合法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记载其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后,未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出具和记载的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交付股份;公司拒绝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的,其股东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证明。他的诉讼请求公司交付股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管理不规范,未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是以其他形式承认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登记条例》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股东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拒绝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要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股东仅以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为由向公司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向受让人支付出资后,未出具出资证明书、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以股东身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股公司,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让股份、财产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如果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作为股东参与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未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则双方关系不应视为隐名投资关系,而可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纠纷中,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8.债权人在工商登记文件中主张公司名义股东对虚假出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诉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他人冒充股东的名义股东,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