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督与考核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以资本为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述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公司和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公司单独或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外商投资公司持股超过65,438+00%。外商投资性公司对母公司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性企业对成员单位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成员单位按照合并会计规定的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
(5)现金流稳定且规模较大;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母公司有核心业务;
(9)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外,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为会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咨询、资信验证及相关咨询和代理业务;
(二)协助会员单位实现交易资金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向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会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六)为会员单位承兑和贴现票据;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和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会员单位存款;
(九)为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和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经营下列业务:
(一)批准发行金融公司债券;
(二)承销会员单位的公司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证券投资。
(五)会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第13号,2007年)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估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
1,管理评价
重点关注财务公司的管理,包括公司治理、职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内部审计和信息系统,以及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评估
对组织架构、决策体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整体评价,也要对公司章程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独立董事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
功能定位评估
公司章程、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能否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确;财务公司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是否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而不是过分强调盈利措施;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应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有更准确的认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是否符合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财务公司能否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的整体服务需求以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财务公司是否已做出适当安排,以提高其服务能力,满足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需求。
内部控制评价
是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职责;是否制定了符合财务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可行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够覆盖财务公司的所有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详细、清晰,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并实施了风险责任制度和尽职调查问责制度;是否及时评估和改进现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为财务公司的股东、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规管理评估
是否设置了相应的部门或人员全面负责合规管理,合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其业绩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是否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每年至少评估一次财务公司面临的重大合规问题,提出完善的计划和措施并进行整改;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是否明确,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员工应配合和支持其工作;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每个参与人员的责任是否明确,报告的内容、方式和频率应规范;是否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和风险;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财务公司是否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财务公司是否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导致的禁止事项,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内部审计评估
是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权限;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是否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和审计技术是否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内部审计师是否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和评价,并直接向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报告结果;财务公司是否能及时处理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有效整改。
信息系统评估
是否采用了与财务公司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备份重要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2.操作条件的评估
主要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来评价财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资本充足评估:包括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应大于注册资本;是否连续两年资本不足;资本充足水平能否满足正常资产增长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能否得到充分利用;资本的增长是否不以拓展非主营业务为目的;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了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对资本充足水平进行持续监控和记录;是否建立保持适当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机制;利润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可持续发展;是否有适合业务发展的资本补充计划;资本不足时是否有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资产质量评估:包括优良资产率;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率;担保比例资产的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偏离度是否较低,偏离度能否及时纠正;不良资产处置措施是否有效,不良资产是否持续减少,资产质量是否趋好;如果实施综合授信管理,单个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维持在合理水平,风险是否可控。
市场风险评估:包括短期投资的比例;长期投资比率;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的比例。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是否正确划分,分类管理和额度管理是否做好;是否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是否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正常运作;投资产品结构是否合理,综合风险是否较低。
盈利能力评价:包括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扣除资产损失准备不足后,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是否保持在较高水平;经营效益比率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收入结构是否与主营业务结构一致,利润稳定性是否良好;成本和收入的核算是否规范、审慎。
流动性评价:包括流动性比率和同业拆借比率。是否以实时监控的技术手段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仓位是否根据成员公司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进行有效调整,仓位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是否合理运用主动债务工具满足临时头寸管理需求。
服务水平评估:包括资金来源和应用的评估。资金来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评价(1):会员单位存款集中度达到较高比例;(2)财务公司尽力在集团内归集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三)财务公司、集团能够证明已尽最大努力集中成员单位存款,为满足成员单位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者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做出合理解释。资金运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2)成员公司的贷款需求得到高度满足;(3)财务公司和集团能以充分的信息和数据证明已尽最大努力满足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解释。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评估(1)以及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2)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积极满足会员单位的需求。
3.附属团体的影响力评估
本文主要分析财务公司集团的影响力,包括集团的基本情况、集团对成员单位的控制和对财务公司的支持。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核心监管指标如下:
1,监控指标
资本充足率为净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加上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不得低于10%。净资本是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除额。
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4%。不良资产比率是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的比率。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资产,包括贷款、贷款贸易、买入返售资产、同业存款、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以及不可撤销的承诺和或有负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具有子类别、可疑类别和损失类别五级分类结果的信用风险资产。
不良贷款率不得高于5%。不良贷款率是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率。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货币资金对借款人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买入返售非金融机构证券、各种垫款等。?不良贷款是指子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级分类结果的贷款之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信用风险资产的实际拨备与信用风险资产拨备的比率。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金融公司为各种信用风险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在计算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时,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别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实际贷款拨备与贷款拨备的比率。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中可能预期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专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自有固定资产比例是自有固定资产占资本总额的比例。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总资本是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未备贷款损失准备金?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短期证券投资比例是短期证券投资占资本总额的比例。
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长期投资比率是长期投资占资本总额的比率。
借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借入资金比率是指同业拆借资金占总资本的比率。借入资金是指集团外部的债务,如同业拆借、出售财务公司回购资金等。
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担保比率是担保风险暴露与总资本的比率。担保风险暴露是指相当于贷款的信贷业务扣除存款、质押银行存款和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的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和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2.监控指标
存贷比是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的比率。所有存款都是财务公司吸收的会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的区别以及委托投资。
单个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最大客户的授信总额与净资本的比值。最大客户授信总额是指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是指财务公司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担保客户在相关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赔偿和支付责任,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和各种垫款等表外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发债担保、贷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资本利润率是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的比率。
资产利润率是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
人民币超额准备金率是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款之和与人民币存款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