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基金会的相关程序有哪些?

设立基金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资金必须是收到的钱;(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四)有固定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的董事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拟设立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4)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登记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从事符合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的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依照章程终止;(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因其他原因终止。基金会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被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同时注销。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处理。省(市)基金会是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 .- .根据2004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法人慈善基金会的条件是: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设立;非公开募集基金会的原始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原始资金必须是已收到的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有固定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企业慈善基金会,应向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表;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的董事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