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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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各种收入
1,保费收入
保险费是保险人为履行某种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实际金额。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规定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①保险合同成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②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③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以收钱的方式生效,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到账时,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不收保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寿险公司一般应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前支付的保险费,由于寿险公司尚未承担保险责任,无论根据法律还是法规,此时都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此时收到的保费应作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处理,即提前收到保费,在保单生效时确认为保费收入。
非寿险合同一般通过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但由于非寿险合同期限较短,收取保费的可能性较大,保费金额也可以确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在签单时确认保费收入。但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订日期与承担保险责任日期并不一致。此时,签单获得的保费收入应作为预付款处理,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另外,如果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小于不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应在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收入。
2.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将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各类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这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运用的主要投资方式有: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资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和保单质押贷款。此外,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保险公司还存在《保险法》颁布前进行的未收回的股权投资、国务院专项批准的股权投资以及《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除保单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按照上述不同的投资方式分别确认投资收益。(1)短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在收到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减少了投资成本。
卖出债券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2)短期基金投资现金股利的确认短期基金投资收益的确认与短期债券投资相同。收到现金股利时,不确认投资收益,但减少了投资成本。基金卖出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在收到时不确认,但在年末和付息日(不一定是同一天)确认应计利息时,扣除相关费用和溢折价摊销(扣除溢价,增加折价)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4)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确认
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不需要按期确认,而是在实际收到拆出资金利息时确认。(5)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按回售日买入与回售的差额确认。(6)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在保险公司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
3.其他收益
除了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保险公司的其他收入还包括保费收入、追偿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进入。
(1)分割保费收入
再保险保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取得的,由再保险接受人根据再保险业务计算的保费。再保险业务
手续费收入一般可以在收到再保险业务账单时确认。此时,再保险业务的接收方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再保险业务的账单上注明了保费金额,很可能是再保险业务的接收方收到了分保保费收入,无需在实际收到分保保费时确认收入。
(2)回收收入
追偿收入是指某些特殊的保险业务,如信用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先行赔付。
通过同意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并获得向被保险人追偿标的价格的权利而收回的款项。
从理论上讲,赔款是赔款支出的扣除,而不是收入的扣除。但由于赔款支出的发生与收到赔款之间往往跨越几个会计期间,如果将其作为收入扣除,不利于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因此将赔款作为收入处理。追偿款收入在实际收到追偿款时确认。
(3)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从事除销售保险产品或者提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服务以外的其他销售业务收入。
代理服务和其他业务收入。
①劳动收入
劳务收入包括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保险公司
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发生保险事故时,代理机构取得的现场勘查收入在实际取得时确认。
②管理费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在一些非传统寿险产品(如投连险、万能寿险)中,保险公司在
通过设立独立账户向客户收取资产管理和运营相关费用的收入。管理费包含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中,金额也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其确认一般与保费收入确认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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