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平等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具有任意性,不具有强制效力。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排除其申请。因此,公司规定未按比例出资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是合法的。股东表决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表达意志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对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并不相同。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股一权,公司章程不得有例外。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个人信托关系往往是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拟定的,是多方的统一意志。章程可以规定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不禁止的。法律依据参见《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条目如有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