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执照和公章被股东拿走怎么办?

1.因股东纠纷恶意查封公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股东要求赔偿。造成打架斗殴、经济损失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和《公司法》通过诉讼解决。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的设立和注册也相应简化,公司数量也大大增加。但是很多公司的内部管理并没有得到重视。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公司内部对印章和证照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因此,高管和股东带着公司公章和证照离开并拒绝归还的事件层出不穷,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严重的损失。

二、案情

1.长兴公司(化名)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为王强、李毅、孙建国(均为化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王强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生产、升级和质量控制,并担任技术总监,是公司的监事;李毅负责公司对外合同的签订和公司产品的销售,并担任销售总监。为了方便对外业务,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实际由李毅掌控;孙建国是该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2.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的使用和保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股东李毅与股东王强、孙建国产生矛盾,无法对股东会做出有效决议。公司的运营陷入了僵局。李毅带着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离开,并拒绝归还,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因此,王强和孙建国两位股东向律师询问如何处理此事。

3.本案涉及的纠纷是关于公司执照的返还问题。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是法人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该公司自然拥有上述许可证的所有权。长兴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印章及证照由公司持有,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拥有。因此,长兴公司有权向李毅提起返还公司执照的诉讼,要求李毅及时向公司返还公章和营业执照。

4.本案中,李易可能提出以下抗辩:(1)李易长期持有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在公章的长期使用过程中,王强、孙建国均未表示异议,对其持有公章和营业执照持默认态度;(2)李易是公司股东,在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公章和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的有效决议的前提下,有权继续持有和使用公章和营业执照;(3)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李易作为股东也可能提起诉讼解散公司,从而拒绝归还公章。

5.律师认为,虽然为了公司对外经营的方便,李毅长期持有公章和营业执照,但李毅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正是因为公司股东对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持有和保管没有形成有效的决议,公司章程中也没有相应的约定, 所以公章应该由公司自己保管,李毅不是合法持有公章和营业执照的主体。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孙建国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长兴公司,以公司名义对李毅提起诉讼,要求李毅及时将公章和营业执照返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