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公司的保障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为了履行这一职能,保险公司需要通过收取保险费来吸引大量投保人,设立保险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或财产损失时,能够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险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了实现这一业务目标,保险公司必须始终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在承保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取决于其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余额。余额大,偿付能力就大,余额小,偿付能力就小。此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与其业务规模直接相关。不恰当的盲目扩张业务规模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一旦偿付能力不足或丧失偿付能力,就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仅保险公司会面临破产,还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让整个保险行业失去民众和社会的信任。

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实际资产与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少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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