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长持股吗?
法律依据: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和投资的意见》第二条规范了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员工持股行为:
(1)积极推进各类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定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本引进等因素。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改制,鼓励辅助企业职工在改制企业中持有股权,但不允许国有企业主业职工在辅助企业中持有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重点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选择最佳投资者,员工持股不宜处于控股地位。在国有大型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中,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企业长远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探索多种方式获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者还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在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重组应当符合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二)严格控制员工持股企业范围。员工持股原则仅限于持有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以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必要时还可以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的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公司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的股权。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作为子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的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应在本意见下发后1年内转让股份或辞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职前,不得对其参股企业增加投资。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必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依法规范员工持股形式。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引入员工持股,也可以探索其他规范的员工持股形式。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自担风险的原则,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员工的投资活动。(四)明确职工股份转让的要求。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职工持股的管理和流通,并在改制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五)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贷款或预付款,不得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为标的的职工融资;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贷款或帮助融资。要规范历史上利用工效挂钩、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形成集体股权的现象。